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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3010806905N/2025-00018
发布机构: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5-23
名  称: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岐山县畜牧产业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岐政办发〔2025〕11号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岐山县畜牧产业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7 10:42:06

【图片解读】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岐山县畜牧产业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岐山县畜牧产业规范化管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岐山县畜牧产业规范化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岐山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岐政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通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积极引导和扶持散养户向规模场集中,提升畜牧养殖行业产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水平,推进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养殖场生产要素基本要求

本意见所指的养殖场包括大型规模养殖场和规模养殖场,划分标准及依据详见附件1。

(一)选址要求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养殖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河湖和水库、淤地坝、泵站、渠道、水厂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内。4.国家或地方性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的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以上规定的禁养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以上规定的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原则上场界与禁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如遇山脉、河流、沟壑等自然屏障时,最小距离以动物防疫风险评估为准。

(二)用地范围及规模要求

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畜禽圈舍、养殖车间、饲草料贮存配制、绿化隔离带、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冷藏存储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合理控制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确因特殊需要,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农业设施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排放要求

1.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河湖和水库、淤地坝、泵站、渠道、水厂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体,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3.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4.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要与种植的农作物种类、面积和实际施肥需求相匹配。

5.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措施。

(四)动物防疫要求

动物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当分开,并设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3.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5.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6.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7.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8.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9.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建设工作流程

(一)前期选址准备

养殖场建设前期必须准备:1.确定建设养殖场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确定养殖场的类型和规模,包括养殖的动物种类和数量。2.寻找合适的场地,确保场地具备良好的水源、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3.申请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并征求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书面许可意见或签字盖章,确认选址。4.编制养殖场规划方案,包括场地布局、建筑设计和设备配置等。5.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养殖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配合)

(二)土地备案申请

土地备案申请程序:1.编制《养殖场建设申请书》,包括养殖场的基本情况、规划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2.提交申请书、规划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材料至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查。3.镇人民政府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岐山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岐政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对选址符合本镇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建养殖场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环评及排污手续申请

1.年出栏生猪5000头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审查通过后下发环评批复,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成投产3个月内进行验收,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2.年出栏生猪600头或存栏生猪300头以上、出栏生猪5000头或存栏生猪2500头以下规模养殖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登记备案,建成后,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进行现场核查。3.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设有污水排口的规模养殖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必须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对没有污水排口的规模养殖场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规模养殖场,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四)养殖场施工建设

1.根据养殖场规划方案,编制施工图纸并选择合适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养殖场建设质量和安全。2.根据养殖场规划方案,选购安装适合的养殖设备和器材,确保设备正常运行。3.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废气处理装置等,定期对污水和废气进行监测,确保排放达标或资源化利用。4.环保设施按照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完成后,按照建设规模委托第三方或自主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取得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向县生态环境局备案。(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1.新建养殖场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动物防疫条件选址确认意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规划方案等)。2.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现场核查委托书。3.县农业农村局在“动物防疫条件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3人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宝农函〔2024〕94号)要求,填写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4.审查合格的,由县行政审批局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六)监督与管理

1.生产监督管理

新建养殖场申办营业执照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经备案登记取得畜禽标示代码方可开展生产活动。生产活动开始后,应当按照《畜牧法》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接受行业管理。畜禽出入养殖场,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做到可追溯。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防汛防灾和安全教育等,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养殖场生产安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2.环境监督管理

在养殖生产中,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技术服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区域内养殖企业的监督和日常管理,持续推进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同时,做好本辖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个别企业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3.退出机制

由于各种原因,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或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且无整改条件的养殖场,由镇、村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措施,引导养殖场搬迁或停养,对拒不执行的养殖场,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报经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七)法律责任

规模养殖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相关生产活动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的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规模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展生产活动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处罚;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处罚;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畜牧法》第九十六条处罚。规模畜禽养殖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涉及规模畜禽养殖未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处理;涉及规模畜禽养殖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向镇政府下放第一批县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岐政发〔2024〕17号)的规定处理;涉及规模畜禽养殖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理;涉及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养殖户及庭院养殖管理

养殖户及庭院养殖不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生产经营活动参照规模养殖场管理。按照《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精神,对规模以下及养殖户庭院养殖应积极推广适合养殖的特色优良品种,优化养殖结构,应用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改善养殖条件,强化动物防疫,在农业主管部门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的基础上,提高生产管理水平,推动规模以下养殖户和庭院养殖融入当地现代养殖业生产体系。镇、村负责做好日常管理监督,发生环境影响较小的问题由镇、村协调处理,涉及污染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由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树牢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畜牧产业发展,是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各镇、各部门要站在对产业负责、对职责负责的高度,根据意见要求,夯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衔接、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本管理各项意见要求。

(二)压实压紧工作责任。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规范化管理工作。各镇要做好辖区内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及上图入库工作;县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养殖场环境登记或备案工作,并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资料审查及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配合行政审批局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并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从严执法执纪监管。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养殖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和程序,正确履职尽责,对违反规定审批或存在推诿、隐瞒、失职、渎职等问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索引

      2.养殖场规范化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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