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社会组织:
经查,岐山县凤鸣镇冯家山灌区北干三支农民用水协会等29家社会组织(名单见附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和2022年12月14日在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0日期限已满,在规定期限内,岐山县凤鸣镇冯家山灌区北干三支农民用水协会等29家社会组织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按照《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岐山县凤鸣镇冯家山灌区北干三支农民用水协会等29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
特此公告
岐山县民政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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