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用发〔2023〕14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构建,我县开展了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编制工作,技术成果已通过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验收,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本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基准地价在实际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岐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岐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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