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岐山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5﹞20号)文件解读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5年(征收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较上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700元;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
二、缴费方式
1.线上通过陕西税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申报缴费;线下通过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柜面、ATM机、助农E终端缴费。
2.省内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代缴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居民医保费;还可通过“医保钱包”功能为省内或跨省参保近亲属在线缴费。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政策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至12月25日。
1.2025年度正常参保的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全年。
2.2025年度未参保的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3.一般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但在2026年1月1日之后补缴的,自缴费完成之日起3个月后(待遇等待期)享受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四、特殊人员参保及待遇政策
1.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待遇享受期为缴费之日起,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享受待遇。
2.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
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法院宣告的失踪人口)、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等,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通过绿色通道,按照每人400元的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起。
3.新生儿
(1)2026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医保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出生90天后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2025年10月3日—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缴纳2025年度的医保费,也可缴纳2026年度的医保费。在2025年12月31日前,若只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不产生待遇等待期。
(3)202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的90天存在跨年的情况,若未在90天内缴纳2026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在出生90天后缴费会产生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
(4)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出生90天内缴费的,可报销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4.大学生
(1)原则上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保,但大学生也可自行选择在户籍地参保。
(2)在学籍地参保的大学生,若2025年度未断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自缴费完成之日起。若2025年度断保,参保缴费后设置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
5.特困人员、孤儿等参保人员(宝鸡市标准)
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个人缴费0元;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定额资助320元,个人缴费80元;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按照《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号)文件执行。
五、参保激励和约束机制
1.对 2025年度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2026年度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30万提高至30.3万)。
2.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3000元(30万提高至30.3万)。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省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6万)。
3.2025年度未参保的,2026年度参保后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降低3000元(30万降低至29.7万)。
备 注:
1.固定待遇等待期。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2025年10月至12月25日)参保或2025年度已断保人员,在2026年度内缴费后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且固定待遇等待期不能修复。
2.变动待遇等待期。未连续参保的人员,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3.民政和农业部门享受参保资助人员,以2025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的人员为准,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的不享受资助。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的已缴费人员,已享受的资助金额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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