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弱劳力”“半劳力”及“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并完成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
补贴标准:劳动保障助理员每人每月800元,其它岗位每人每月4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满三年后正常退出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市劳务处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在公益性岗位中安置:
1.已在其他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3.已达到法定(提前)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4.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5.已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员。
7.其他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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