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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及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1-09 08:56:28

根据宝鸡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宝人社函[2024]26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申请补贴之前进行过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即城镇“4050”人员(2024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4.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

5.失业的城镇残疾人;

6.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城镇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

10.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高校毕业生

在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托管档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超过100%缴费的超出以上缴费部分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享受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败时(达到退休年龄的除外),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完成参保缴费后6个月内,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和失业待遇享受情况由接收材料的人社部门进行内部核查。我县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2025年2月10日开始办理,请本人携带相关申报资料前往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县社保大厅12号窗口)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补贴(过期未申请者视同放弃,责任由个人承担)。

五、申报资料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1.《岐山县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发证日期截止2024年12月31日,包括换证人员)用于现场核查,不再提供复印件;

4.灵活就业证明表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5.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证书或学校开具的毕业生证明材料;

6.自主创业失败人员应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销材料;

7.缴费票据复印件(失地农民提供缴费票据原件);

8.本人社保卡复印件(需激活社保卡的金融功能)。

六、下列人员不予补贴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2.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申报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信息虚假的;

5.《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未按规定年审的(已过年审期限的,本年度内不再补审)。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咨询电话:0917-8215478

特此公告。


岐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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