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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财政局 岐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布2023年岐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3-10 09:15:37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按照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动态化管理要求,根据市级目录清单(2022年12月31日修订)和我县实际,对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进行了更新和完善。现将《岐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岐山县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和《岐山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0917-8215177  0917-8212279


岐山县财政局 岐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1

岐山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3年3月7日修订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陕财税〔2017〕43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陕财办税〔2020〕4号

税务部门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范围内筹集,按照全省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

附加在电价上征收,征收标准为1.125/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17号,陕财办综〔2018〕3号,陕财办综〔2019〕25号,陕财办税〔2020〕4号,陕财办综〔2021〕9号

税务部门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 市、县级收入来源

从市县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区)见陕财办综〔2021〕9号)

(1)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2)银行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宝政发〔2020〕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征收:(1)岐山县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40元/平方米征收。(2)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10元/平方米征收。

县、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市、县和试点建制镇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4%、3.2%、2.4%征收。

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4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陕财税〔2019〕5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税务部门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7〕53号,财综〔2010〕98号,陕政办发〔2011〕10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5号,陕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0号

税务部门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地方教育附加。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陕财税〔2019〕15号

税务部门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1〕18号,财税〔2015〕72号,陕财办综〔2016〕85号,财税〔2017〕18号,陕财办综〔2017〕2号,陕财税〔2017〕17号,财税〔2018〕39号,陕财税〔2018〕7号,陕财办税〔2020〕1号

税务部门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陕财办综〔2016〕58号,陕财税〔2021〕10号财税202250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税务部门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根据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4元。

2)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24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6元;无立木林地等其它林地每平方米8元。

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按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标准见陕财税〔2021〕10号。

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是公益林地,收费标准为第(1)款基本收费标准的4倍。


 

附件2

 

岐山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涉企)目录清单2023年3月7日修订

 

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资金管

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单位)

收费对象

征收标准

教育

部门











1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宝市价费发201414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230元/生·月;一类园160元/生·月;二类园120元/生·月;三类园90元/生·月;未入类园60元/生·月。

住宿费按照《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

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教财〔2020〕5号岐价发(2014)72号,岐价发(2016)105号,岐发改价发(2022)177号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

现行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根据原有价格管理权限,按照隶属关系由县发改、教育部门核定。根据宿舍基础设施设备、床位数、管理服务等条件,收费标准为360650/生·学期。

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有关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陕价费调发[2002] 70号教财〔2003〕4号,财综〔2004〕4号,陕教资〔2006〕53号,陕价行发〔2006〕120号教财〔2020〕5号,岐价发(2005)81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按“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免收学费;住宿费根据宿舍基础设施设备、床位数、管理服务等条件,收费标准为200/生·学期。

减免学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公安 部门











4

证照费   






涉企收费




1)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护照法》,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财税函〔2018〕1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①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发改价格〔2019〕864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个)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陕财税〔2020〕21号,陕发改价格〔2020〕1489号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办理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2)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户口簿工本费

(限于丢失、损

坏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价费字〔1992〕240号,陕价费调发〔1996〕48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首次申领居民户口簿的,免征工本费;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的,每本6元。





②户口迁移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的,每张4元。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户口登记条例》,陕价涉发〔1994〕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的,每张4元。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陕财办综〔2006〕15号,财综〔2007〕34号,陕财办综〔2007〕82号,陕财办综〔2013〕36号,财税〔2018〕37号,公治明发〔2018〕122号,陕财税〔2018〕6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其他生活困难居民减半按10元征收。对属于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免收。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主


涉企收费-1




①号牌(含临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陕发改价格〔2020〕494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③号牌架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涉企收费-2




6)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办综〔2006〕30号,陕价行函〔2006〕9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按号牌(铝质材料、单面喷漆平板)5元/面、行驶证1元/证收取工本费。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证10元。

涉企收费-3



5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1)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零次160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签证168元,二次签证252元,多次签证672元,一次团体签证130元,二次团体签证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偕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详见具体文件。




6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加入中国国籍证书200元,退出中国国籍证书200元,恢复中国国籍证书200元




7

限制养犬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陕财税〔2022〕1号,陕发改价格〔2022〕152号,宝人发〔2021〕3号,宝市财办法〔2022〕3号,宝发改收费发2022〕123号

公安部门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管理区初次登记限制养犬管理费(含犬牌、登记证、芯片及一个年度的限制养犬管理费)300元/只,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200元/只。


民政

部门











8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陕价行发〔2011〕154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宝发改收费发2022751,价发200980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岐山县殡仪馆殡葬收费标准:(1)火化费:100-230元/具。(2)殡仪车接送遗体费180元/次(超出接运里程范围按文件另外加收费用)。(3)遗体接殡费:30元/具。(4)自运遗体接殡费:10元/具。(5)殡殓卫生费:20元/具。(6)遗体消毒费:5元/具。(7)遗体冷藏费:5元/小时·具。(8)遗体处理:30-100元/具。(9)加班费:50元/具.(10)租用费:10-150元。(11)骨灰处理费15元/具。(12)骨灰寄存费:40元/年·盒。(13)悼念费:3元/次·盒。详见岐价发(2009)80号文件。

不包括经营性殡葬服务收费。

自然资源部门











9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然资源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制定复垦标准。

涉企收费



10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11号

税务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涉企收费



11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自然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根据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文件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实行由数量和产能组成的差别化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详见陕自然资发〔2020〕27号文件。

涉企收费



12

不动产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费发〔2017〕37号,财税〔2019〕45号,陕财税〔2019〕14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涉企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3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陕财办税〔2020〕11号,岐财办综(2018)6号,岐价函(2018)1号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县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

涉企收费



14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挖掘修复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4.5-8464.5元不等,详见陕财税〔2019〕26号文件。

涉企收费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15

城市道路占用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财办税〔2020〕17号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18-1.89元/平方米•天不等,详见陕财税〔2019〕26号文件,其中,各区按表列标准的70%征收;县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的50%征收。

 

涉企收费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水利

部门











16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

税务部门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涉企收费

卫生健康部门











17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价费发〔2017〕45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0元/剂次




18

鉴定费


价费字〔1992〕3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陕价行发〔2007〕28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发改价格〔2022〕2122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4500元/例,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3500元/例


人防

部门











1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价费调发〔2004〕19号,陕财办综〔2009〕29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陕财税〔2020〕24号

税务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涉企收费

法院











20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非财产案件交纳标准:

①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行政案件交纳标准:①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元至100元。

 

涉企收费

2007年4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十一

相关行政机关











21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财办库〔2020〕254号,陕财税〔2021〕3号

各级行政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1)按件计收标准:①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②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③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标准:①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②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③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④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十二

相关

部门











22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详见附件3《岐山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详见附件3《岐山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附注

1.目前我行政事业性收费共有22项,其中涉企收费11项,均为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省级涉企收费已实现“零收费”,是全国20个零收费省份之一。

2.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包含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避免重复和混淆,我们将两个目录清单予以合并,并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次用①-号标注,便于大家查询相关政策。

3.“污水处理费”属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央处于更高层次考虑,将这个项目列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为与中央目录清单保持一致,我也将这个项目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只是管理类别稍作调整,其执收单位、征收对象、收费标准等现行政策不变。

附件3

 

岐山县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2023年3月7日修订

 

类别和部门

项目序号

考试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执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卫生健康部门









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卫生健康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70元//

国家公布项目


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

卫生健康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61元//

国家公布项目


3

医师资格考试(会同中医局)

财综〔2011〕94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财税〔2016〕105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陕财办综〔2017〕25号,陕卫办医发〔2020〕17号

卫生健康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260元;综合考试收费标准: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按每人每单元70元收费,即执业医师4个单元每人280元、执业助理医师2个单元每人140元。

国家公布项目

)公安

部门









4

驾驶许可考试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陕价行发〔2005〕177号,陕价行发〔2014〕45号,陕发改价格〔2020〕10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51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30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150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每人次260元。其中科目一每人次60元、科目二每人次120元、科目三每人次80元。

国家公布项目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公安部门









1

保安员资格考试

财综〔2011〕60号,陕财办综〔2013〕95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陕公治〔2018〕18号,陕财税〔2021〕9号

公安部门

报名参加考试人员

每人80元

国家公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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