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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23-03-28 08:28:19

张晓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建议》(第32号)收悉,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个建议“很有必要加大失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审批频次,放宽政策,多动员失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以降低其晚年的生活风险。”的答复:

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51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审批保障方案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村(组)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文件中明确了享受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对象确定的时间点为“在审批保障方案时”符合条件的人员。反之可理解为“在审批保障方案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能被确定为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对象。只有在新的征地发生时,才可按照规定要求,重新上报被征地保障对象。

由于“51号文件”为2009年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在近十余年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群众反映的“逐年达到参保年龄的”、“嫁入被征地村组的”、“原就业近年失业的”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县人社局及时收集镇村反映的相关问题,积极向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努力争取市上能对被征地相关政策的实施细节进一步优化。经市上充分调研论证后,指导我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审批。截至目前,经镇村摸底上报,县人社局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分别于2020年和2022年将蔡家坡镇603人和凤鸣镇143人补充纳入了被征地居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缴费人员享受1/3补贴范围。同时,县人社局在被征地村组纳入动员培训时,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动员群众根据家庭实际情况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被征地居民社保费缴纳1/3补贴,确保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二、关于第二个建议“在乡村振兴发展中,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依靠项目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通过集体收益为60岁以上老人发放村级养老补贴,来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的答复:

你建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很好。

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回馈集体组织成员,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其补助,增加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年老时保障水平。2022年我县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宝人社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在对全县135个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摸排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方案。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岐山县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办法(暂行)的通知》(岐人社发〔2022〕77号),明确政策依据、制度框架、方法步骤。  

首批选择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良好、收益有保障的蔡家坡镇岐星村、凤鸣镇城北村启动了全县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保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坚持“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做到集体决策,群众自愿,补助合理,程序合法,群众满意。集体补助遵循“公平、激励”的原则,年补助总额100元起,最高不高于全市城乡居保最高缴费档次(即3000元),年补助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益情况合理确定。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试点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引导更多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城乡居保参保群众缴费给予补助,增加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积累,进一步提高年老时保障水平。

三、关于第三个建议“提供多元化的医疗保障,医疗问题是影响所有人生活较为深刻的重大问题,对于产生较大额度的医疗费用,建议可以参照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执行”答复:

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问题,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保障合力,切实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目前,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一是基本医保公平普惠。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90%和80%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左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13倍左右。二是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进一步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持续推进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提升最高支付限额、对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2023年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约5个百分点。三是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对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特困、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夯实托底保障。2022年,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梯次减负后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80%,个人负担明显减轻。

医保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筹资和待遇等政策设置上也凸显了对困难人群的优惠和照顾。一是将一些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加强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二是医疗救助和各级财政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分类进行资助参保。

关于您提出的“对于产生较大额度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全市人均生活标准的)建议可以参照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政策执行”的建议,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一般人群1万元,特殊困难人群5000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并对各类特殊困难人群落实倾斜待遇政策。

下一步,县医保局将继续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质量,为实现老有所医提供可靠的服务保障。您的建议很好,我们将向上级反映您的诉求,待医保政策调整后,我们将严格执行。


感谢您对全县人社工作和医保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岐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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