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来宝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宝鸡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岐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岐山县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冰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县境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按照对应事件的专项预案开展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
2.1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副县长
委 员: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公室、发改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统计局、民宗局、信访局、医保局、行政审批局、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县供销联社、县凤鸣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周文化景区管委会、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慈善协会、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城管局、建设局,岐山金融监管支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岐山中队、国网岐山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广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岐山高铁站、蔡家坡火车站(主要)负责同志。
县安防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防委的日常工作,县安防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在县安防委的统一领导下,视灾害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需要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分别为:查灾核灾组、救灾救助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安全维稳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查灾核灾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林业局、统计局、气象局以及受灾镇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受灾信息;指导受灾镇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向县安防办报送灾情、救灾信息。
(2)救灾救助组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武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岐山中队、国网岐山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广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岐山高铁站、蔡家坡火车站以及受灾镇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慰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向县安防办报送生活救助信息;组织民兵、武警官兵开展救灾抢险工作。
(3)医疗卫生组
县卫健局牵头,县人社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以及县内医疗机构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开展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做好灾区饮用水卫生和环境质量管理等工作;向县安防办报送医疗防疫信息。
(4)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县广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向社会公众发布警告和提示性信息,以及自然灾害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向县安防办报送新闻宣传信息。
(5)安全维稳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武警岐山中队等相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受灾镇,指导并协同受灾镇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向县安防办报送安全维稳信息。
2.4 专家组
根据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求,县安防委可设立专家组,对县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处置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后救助提供专业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气象局等涉灾部门及时向县安防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县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有关镇及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及生活救助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5)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6)视情派出应急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7)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8)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各镇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里的报表上报灾情信息,县级有关部门直接登录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址上报灾情信息。
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同时,做好灾情信息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县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包括统计表、灾情报告及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本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对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宝鸡市应急管理局。视情通报县安防委成员单位。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以下四个原则进行报送:
(1)实事求是: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统计报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杜绝统计造假。既要防止蓄意将各类事故归为自然灾害,又要防止蓄意将自然灾害归为“意外事件”,并客观做好灾种认定工作。
(2)先报后核:涉及自然灾害因素致死(失踪)人口信息的统计报送,坚持“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初报基本信息(特别是死亡失踪人数),后续根据调查认定结果进行核报。坚决防止以各种理由迟报瞒报人员信息。
(3)属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灾情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村、镇逐级做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统计报送,以及涉灾事件性质认定和灾种认定等工作。
(4)在地统计:因灾死亡失踪人口按照在地原则统计报送,即由人员死亡失踪事件发生地(以行政村、社区为基本区域单元)统计报送,因灾死亡失踪的常住人口、非常住人口均纳入统计。死亡地点尚不明确的,由遗体发现地首报人口死亡,事件发生地报人口失踪;经调查比对确认遗体发现地和事件发生地不一致的,由事件发生地及时核报人口死亡,遗体发现地核销已报的相应死亡人口。
对于事实清楚、灾种明确的死亡失踪人口,按照自然灾害相关灾种上报;对于暂时不能确切认定灾种的,结合灾害表现形式,先按照初判灾种上报;对于死亡失踪人口身份等基本信息不全的,先报告死亡失踪人数;对于同时涉及事故因素,暂时不能明确认定事件性质的,先按照“性质待认定事件(涉及事故因素)”上报。
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口。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暂未确切认定灾种的自然灾害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或者联合调查认定灾种,形成书面认定意见。其中,不同部门对于灾种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安防委(或者县人民政府)组织进一步调查,同级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调查组。调查认定工作应在灾后60日内完成,调查认定报告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有关成员单位。对于山洪、泥石流灾害,在调查认定时,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共同将灾种区分明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纳入地震灾害统计。
4.1.2 灾情续报
灾害过程结束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县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汇总县行政区域内截至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灾害过程结束前,各镇、县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于每日16时前汇总辖区内截至前一日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立即报告。
4.1.3 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各镇、县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干旱灾害情况报告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镇汇总灾情和救灾情况后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确定灾害情况,向宝鸡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
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各镇汇总灾情至少每10日向县应急管理局续报一次,县应急管理局汇总灾情信息后至少每10日向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害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最大值。
4.1.5 灾情会商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会商制度,县安防办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围绕本地区灾害事件,分析灾害背景、影响、损失、灾害趋势等,并根据各部门各系统防范应对工作措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短板及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意见建议等,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重点会商以下灾情指标:
(1)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与各镇、各涉灾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保证事件发生后按照预案要求时限进行上报,确认为因灾死亡失踪的,必须查明死亡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内容应详细说明事件发生过程、人员死亡失踪过程、人员信息。因灾受伤人口数据要与卫健部门达成一致,确保数据的权威性。涉及与水利、自然资源、地震、森林草原等其他单位和部门认定的,须同相关部门认定保持一致。
(2)农作物受灾面积。重点与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会商农作物受灾面积、受灾程度、灾害过程等;农作物受旱、受灾面积等指标要加强信息共享,对累计受灾数据和实时受灾数据要分类会商,保持数据精准。
(3)倒损房屋数量。重点与相关灾种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等会商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倒损房屋应建立台账表,保证数据准确,权威。
(4)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面统计,可与涉灾部门会商分项、分行业损失。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要主动通过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公众号、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县安防委组织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部门会商后,主要发布两项内容:①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②抗灾救灾的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县委、县政府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灾情稳定后,县安防委评估、核定并发布本辖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保持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灾情信息确定后,由县安防委审批发布。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灾害损失达不到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由受灾镇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县安防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200间或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统计数据,县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由县安防办主任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安防委主任、副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办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县安防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宝鸡市应急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申请和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岐山高铁站、蔡家坡火车站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救灾资金。
(5)视情况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官兵及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对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镇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应急工作。
(7)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8)响应启动后,受灾镇政府负责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并妥善安置。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7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统计数据,县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副主任(负责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防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副主任(负责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托县安防办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县安防办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应急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工作。
(3)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县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申请和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做好运力保障工作,蔡家坡火车站、岐山高铁站等单位配合上级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系统运力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救灾资金。
(5)县公安局、武警岐山中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视情况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官兵及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对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县卫健局根据需求,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统筹指导有关部门、有关群团组织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9)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响应启动后,受灾镇政府负责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并妥善安置。
(11)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4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统计数据,县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县安防委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委主任组织召开会商会,县安防委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应急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安防委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6时前向县安防办通报有关情况,县安防办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根据受灾镇申请和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做好运力保障工作,蔡家坡火车站、岐山高铁站等单位配合上级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系统运力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救灾资金。
(5)县公安局、武警岐山中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视情况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等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官兵及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对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发改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发改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县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响应启动后,受灾镇政府负责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并妥善安置。
(11)灾情稳定后,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安防委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受伤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达到4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统计数据,县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向县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防委主任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安防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在该同志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防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受灾镇参加,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及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批示、指示和要求。
(2)县安防委立即组织应急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县安防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6时前向县安防办通报有关情况,各镇于每日16时向县安防办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县安防办严格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镇的申请和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局做好运力保障等工作,蔡家坡火车站、岐山高铁站等单位配合上级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系统运力保障工作;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救灾资金。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武警岐山中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投入救灾工作,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县人武部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官兵及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镇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退役军人对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聚力服务保障。根据部门职责和救灾工作部署,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发改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各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服务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统筹、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8)县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10)响应启动后,受灾镇政府负责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转移,并妥善安置。
(11)灾情稳定后,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县安防委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3)县安防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5 启动条件调整
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办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对周边县区已启动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安防办要强化灾情发展趋势研判、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立即向宝鸡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安防委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当确认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县安防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①灾害得以有效控制,即不具备扩大和蔓延的可能性;
②次生、衍生危害已消除,即不会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③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受影响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④灾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⑤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安防办指导受灾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3)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申请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倒损住房的统计范围包括城镇和农村地区,主要统计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住房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以户籍登记户数为主。
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
(1)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依托镇和村(居)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按照灾情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调查和核定工作,逐户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将因灾倒损住房情况上报至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2)县、镇两级政府要根据灾情和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
(3)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的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按照中央、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县财政局会商后,积极向宝鸡市财政局、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资金,下达恢复重建资金预算。
(4)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功能,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5)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涉及的移民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镇政府协调实施,县政府统筹管理。县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7)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各类灾害因素,对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水平,确保安全。
(8)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安防委应组织实地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9)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具体要求按照应急管理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执行。
(1)受灾镇应当在每年9月中旬前摸底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冬春救助对象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原则,对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经过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组织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审核村(社区)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汇总救助工作台账,进行需求评估,制定救助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宝鸡市应急管理局。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10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冬春救助资金请示。
(3)上级资金下达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需要救助的花名册,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冬春生活救助资金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发放。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县财政局严格落实《宝鸡市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并视灾情情况及时调整,严格执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根据中共岐山县委办公室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岐办发〔2022〕15号)文件的要求,落实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方面支出责任,统筹建立应急管理准备金制度,由县财政列支400万元(含每镇各30万元)作为应急准备金,保障全县发生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应急救援资金需求,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原则预拨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对灾情和救灾资金进行核定,以满足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充安排资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应该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运输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征用补偿机制,按照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县、镇、村(社区)三级救灾物资全过程管理,包括物资储备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日常管理,做好物资维护保养;调拨使用管理,做好物资出入库登记等手续;回收报废管理,做好物资回收清点整理,按规定报废管理。
7.3通讯和信息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县内通信运营商,为自然灾害应对提供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第一时间采集、统计、报告灾情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镇两级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为灾情核查和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保障。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应急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依据国家、省和市级相关标准和要求,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安防委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岐山县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健全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县、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地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各类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有序参与,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工作。
建立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金融、保险等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畅通自然灾害服务保障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时效。提升自然灾害应对保险保障能力。
充分发挥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人员援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援助等工作。
7.7 科技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组织指挥系统,综合开发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普查,编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金融保障
县财政局、岐山金融监管支局指导、监督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农村受灾群众建房等贷款业务,并按规定给予利息优惠。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民生保险、居民住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探索推动综合性巨灾保险。
7.9 宣传、培训演练
县安防办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方面的基本常识,积极组织参加“全国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宣传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县安防办协同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县安防办协同成员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镇政府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严重虚报、瞒报、迟报、漏报灾情,以及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名词解释
(1)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干旱、风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4)自然灾害救助:主要是指保障受灾人员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处、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5)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级(本数)。其他主要指标、名词适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中的解释。
8.2.2 评估与修订
县安防办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盘、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镇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岐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岐政办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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