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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和投诉举报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7-17 15:35:23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推进六公示公开,督促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交通运输执法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岐山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岐山县县城南大街     联系电话:0917—8212141

二、行政执法机构

岐山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岐山县县城南大街     联系电话:0917—8218989

三、行政执法权限

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邮政监管、公路超限检测等领域执法职责,并负责查处市辖区以及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行政执法程序

包含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强制程序。

六、救济渠道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1.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3.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岐山县人民政府。

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岐山县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投诉举报电话

12345/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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