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3010806905N/2021-00108 | |
发布机构: 岐山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4-19 |
名 称: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岐山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岐山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岐山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下称为岐山地理商标)品牌建设,规范商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商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品牌知名度,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岐山地理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商品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岐山县行业协会是岐山县地理商标的注册人和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岐山地理商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岐山县行业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岐山地理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岐山县全县即凤鸣镇、蔡家坡镇、益店镇、蒲村镇、青化镇、枣林镇、雍川镇、故郡镇、京当镇,总面积856.45平方公里。
第六条 使用岐山地理商标的商品加工制作工艺各流程均需符合制作工艺及技术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岐山地理商标。
第三章 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的申请人应向行业协会提交地理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行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在3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行业协会应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岐山地理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岐山地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岐山地理商标使用证》;
3.申请领取岐山地理商标标识。
第十一条 岐山地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行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岐山地理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岐山地理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行业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岐山地理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岐山地理商标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被许可使用者,应按照制作工艺、技术规程和技术要求生产加工商品;
3.岐山县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此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此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此商标。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岐山县行业协会是岐山地理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岐山地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岐山县地理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维护岐山地理商标专用权;
5.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6.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 岐山县行业协会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岐山县行业协会为保证岐山地理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岐山地理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岐山地理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岐山县行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对未经岐山县行业协会授权,擅自在其申请包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岐山地理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岐山县行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岐山地理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行业协会有权收回其《岐山地理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岐山地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使用此商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岐山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应当做好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岐山地理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加盟店店面标准的制定,门头牌匾的设计,推广和宣传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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