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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4-03-05 08:28:09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岐山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所有内容。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县政府信息通过岐山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qishan.gov.cn/)、广播、电视、微博(新浪微博:凤鸣岐山)、微信公众号(在岐山)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蔡家坡镇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查询县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场所,应当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县城礼乐路北段东侧,联系电话:0917-8210011;岐山县档案馆办公地址:县城礼乐路北段东侧岐山县档案馆二楼,联系电话:0917-8213282;岐山县图书馆办公地址:县城凤鸣东路8号岐山县图书馆东侧二楼,联系电话:0917-8215375;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岐山县凤仪路西段,联系电话:0917-8224111;蔡家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蔡家坡镇渭北西路,联系电话:0917-8557906;开放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依照《条例》规定,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二)公开申请程序

1.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岐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岐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

为提高处理申请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相关单位的受理机构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相关单位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机关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同时须在信封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岐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qishan.gov.cn/col13539/ysqgk/),在线填写提交申请,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①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在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但尚未主动公开的,以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等形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四)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也同时设立相应的受理机构。

地    址:岐山县凤鸣西路49号

联系电话:0917-8214171

传    真:0917-8212509

电子信箱:qsxzwgkg@163.com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岐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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