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文字解读】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2-15 08:37:39 浏览次数:

文件链接: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08年6月3日,岐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岐政发〔2008〕28号)。《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施行,对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粮食供应形势复杂严峻,中省市对加强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升粮食购销领域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现行的《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为坚决扛稳粮食安全这个重任,适应国家粮食管理政策、收购政策调整、粮食质量标准、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要求,保证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情况下的粮油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因此修订《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成为必然。

二、修订依据和过程   

为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相关规定,参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宝鸡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宝市财办建〔2022〕88号),结合岐山县级储备粮管理现状,岐山县发改局对《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22年11月,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书面、公开征求了各镇、县委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储备粮承储企业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在岐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2022年11月24日,各镇、各单位对《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予了充分肯定,普遍认为修订《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非常必要,对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后通过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无限制竞争、县政府法务会议合法性审查。2023年2月岐山县政府2023年第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并予通过,以岐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岐政发〔2023〕3号岐规〔2023〕001号-县政府001),自2023年2月10日起执行,2008年6月3日岐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岐政发〔2008〕28号)、2013年2月22日岐山县粮食局印发的《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岐粮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及修订说明

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现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管理办法》增加、修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八条。该部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新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结局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局负责拟定全县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等内容,对拟定新增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执行报批制度。

(二)第二章,储存,共六条。该部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必备条件和职责义务。新增“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每年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检验结果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报发展和改革局”等内容,适应现阶段储备粮管理的新要求。

(三)第三章,费用,共六条。该部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保管、轮换及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新增“县级储备原粮与成品粮的折算统一按70%折率执行”“县级储备食用油、面粉、大米由承储企业自负盈亏”等内容,进一步对费用进行说明。

(四)第四章,轮换,共五条。该部分规定了县级储备粮的质量标准,轮换的原则、程序及方式。新增“县级储备原粮小麦质量应符合国标三级(含)以上标准,县级储备食用油质量应符合国标菜籽油三级(含)以上标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等内容。

(五)第五章,动用,共五条。该部分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下达、组织实施、结算补库过程中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明确动用方案内容及流程。

(六)第六章,监督检查,共五条。新增整章节,该部分规定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岐山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第七章,处罚,共五条。该部分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新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八)第八章,附则,共一条。废止2008年6月3日岐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岐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岐政法〔2008〕28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