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公示

来源: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14:36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机构全称

机构性质

主体类型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

行政机关

法定行政机关

许宏强

岐山县凤鸣镇电力路2号

0917-8226178

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式

联合
部门

检查
频次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法律

法规

规章

1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




2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现场检查




3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




4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现场检查




5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现场检查




6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现场检查




7

税务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




8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现场检查




9

税务检查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单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现场检查




10

税务检查

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纳税调整

现场检查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3.县级部门应对“实施层级”和“第一责任”内容进行明确


附件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备注

法律

法规

规章


1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2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3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4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5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6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7

税务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8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9

税务检查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单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10

税务检查

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2.“实施依据”须明确依据的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附件4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联合部门

检查频次、上限

备注

1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现场检查



2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现场检查



3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现场检查



4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现场检查



5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现场检查



6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现场检查



7

税务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现场检查



8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现场检查



9

税务检查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单位

现场检查



10

税务检查

纳税人

现场检查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

附件5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备注

1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 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5.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6.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7.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2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3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4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4.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5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6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 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5.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6.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7

税务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8

税务检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9

税务检查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单位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社会保险费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3.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4.在行使检查职权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10

税务检查

纳税人

纳税调整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税调整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通过关联交易等信息,对纳税人实施监控管理,发现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展风险应对。
3.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收集证据材料。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填表说明:1.“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事项




版权所有: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19018964号 网站标识码:6103230002 陕公网安备61032302000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