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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机构全称 |
机构性质 |
主体类型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岐山县医疗保障局 |
行政机关 |
法定行政机关 |
杨天绪 |
岐山县朝阳路44号 |
0917-8211339 |
附件2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填报单位:岐山县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方式 |
联合 |
检查 |
实施层级 |
第一责任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县 |
镇 |
县 |
镇 | |||||||
1 |
使用医保基金、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县卫健局、县市管局 |
1次 |
县 |
县 |
||
|
附件3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填报单位:岐山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1 |
使用医保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
2 |
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
|||
3 |
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35号公布,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七条 |
|||
4 |
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
附件4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 |||||||
填报单位:岐山县医疗保障局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是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
联合部门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使用医保基金、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
现场检查 |
是 |
县卫健局、县市管局 |
年平均检查(1)次 |
|
附件5
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填报单位:岐山县医疗保障局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备注 |
1 |
使用医保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定点医药机构 |
医疗救助基金使用 |
合法、合理、合规使用医疗救助基金 |
|
2 |
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医保基金使用 |
合法、合理、合规使用医保基金 |
|
3 |
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和个人 |
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按规定全员参保 |
|
4 |
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
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
依法招投标,依法购销 |
附件6
联络员回执
单位(盖章): 日期:2025年3月4日
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李亚利 |
岐山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
8211339 |
|
刘建龙 |
岐山县医疗保障局 |
82114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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