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任瑞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岐劳人仲案字[2025]第67号裁决书。我委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455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10000元,实际支付35500元。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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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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