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纸飞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史军科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岐劳人仲案字〔2025〕第45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3月、4月工资1000元、5月工资2068元、垫付维修费300元、医疗费192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5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234元、公告费1000元,以上共计21370.53元。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或依法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联系电话:0917—8212215
岐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版权所有:岐山县人民政府主办: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19018964号
网站标识码:6103230002
陕公网安备61032302000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