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现就岐山县2025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县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8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64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6名。
二、选任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他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1.随机抽选。由岐山县司法局会同岐山县人民法院、岐山县公安局,从辖区内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岐山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二)资格审查
由岐山县司法局会同岐山县人民法院、岐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
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过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岐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
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四、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的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
(二)报名地点:岐山县司法局基层管理股(县政府五楼519室)或辖区司法所;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二份)可登录岐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打印,也可前往岐山县司法局基层管理股(县政府五楼519室)或辖区司法所领取;
3.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2张。
联系咨询电话:0917-8212595
特此公告。
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岐山县司法局 岐山县人民法院 岐山县公安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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