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山区河道管理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3〕66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山区河道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3〕140号)要求,我县明确了县级、镇级和村级河长责任人,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巡查管护责任人“四个责任人”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岐山县山区河道管理“四个责任人”名单.xlsx
岐山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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