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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9-27 15:11:05 浏览次数:

1.千阳县某燃气公司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案

2023年3月13日,千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14台Ⅱ类压力容器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执法人员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查,该公司在用的14台Ⅱ类压力容器于2019年3月15日投入使用至今,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陈仓区某中医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16日,陈仓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的药品柜内应急创伤区域存有过期血糖试纸条,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先行登记。经查,该院于2021年11月3日从陕西某医疗器械公司购进批号为C3S2102015的欣舒测牌AB-103(葡萄糖氧化酶法)血糖试条(包装规格为2*25片装,生产日期为2021年02月18日,使用期限为2023年2月17日)6盒。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院限期改正,给予没收过期sinocare三诺(安稳血糖试条)48条、欣舒测AB-103(葡萄糖氧化酶法)血糖试条24条、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3.陈仓区某中医诊所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20日,陈仓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治疗室的治疗柜内存放过期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用自粘敷贴。经查,该诊所于2021年7月7日通过陕西某医药公司购进该批医用自粘敷贴100贴,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截至检查之日,该诊所已使用38贴医用自粘敷贴,剩余的62贴医用自粘敷贴超过有效期且无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责令该诊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予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用自粘敷贴62贴、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4.渭滨区某中药材公司销售标签涉及治疗功能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4月24日,渭滨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该公司有违法经营行为。经查,该公司销售的“百草丹”食品标签上标示有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其只能提供该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食品检测报告及订货票据,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没收“百草丹”1瓶、没收违法所得56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扶风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3年5月13日,扶风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使用的血凝器已超过有效期限。经查,2023年4月30日至2023年5月12日该院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血凝仪开展凝血四项检测共计25人,合计金额925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限血凝仪1台、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陈仓区某熟食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3年3月20日,陈仓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内张贴公示的电子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无法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系统”查询到其许可信息。经查,该店于2023年1月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1月13日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花费400元为其代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图片上传公示在抖音、美团外卖等平台开设网店销售食品。经鉴定确认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执法人员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516.8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7.陈仓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饮料案

2023年3月20日,陈仓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该超市售卖的康师傅绿茶饮料超过保质期。经查,该超市于2022年6月23日、6月24日从渭滨区某商行购进“康师傅纯萃零糖云雾绿茶”饮料60瓶,购进价均为每件40元,合计160元。该批饮料保质期截止到2023年3月16日,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售出1瓶、3月18日售出2瓶,违法收入6元。其余5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于2023年3月22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予以扣押,本案涉案货值16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责令该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饮料5瓶、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8.陈仓区某购物中心经营不合格白花生米案

2023年6月2日,陈仓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该购物中心经营的白花生米酸价项目不合格。经查,该购物中心经营的白花生米是从金台区某粮行购进,已全部售完,销售收入11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10875元的行政处罚。

9.太白县李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豇豆案

2023年2月8日,太白县市场监管人员对李某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豇豆中倍硫磷项目不合格。经查,李某销售的该批次豇豆是从某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购进总量为3.2㎏,该批豇豆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7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0.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千阳县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大米案

2023年3月16日,千阳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购物中心销售的某品牌预包装大米超过保质期限,且现场不能提供进销货清单。经查,该购物中心从宝鸡市某公司购进某品牌预包装大米8袋,销售1袋,销售金额30.9元,剩余7袋全部超过保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没收7袋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大米、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1.凤县连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30日,凤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连某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复合肥料的总氮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连某于2023年2月6日进购一批复合肥料2吨(共50袋)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