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7-8212959 传真:0917-8213608
邮箱:qs8212115@163.com
通讯地址:岐山县凤鸣镇凤鸣西路县政府后二楼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722499)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岐山县龚刘水泥制品厂商品混凝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宝环岐函〔2023〕21号 | 2023年5月31日 |
2 | 关于宝鸡中恒立兴科技有限公司高端汽配密封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宝环岐函〔2023〕22号 | 2023年5月31日 |
3 | 关于宝鸡申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利系列汽车配套内饰件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宝环岐函〔2023〕23号 | 2023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