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7-8212959 传真:0917-8213608
邮箱:qs8212115@163.com
通讯地址:岐山县凤鸣镇凤鸣西路县政府后二楼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722499)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宝鸡利沣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环保金属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宝环岐函〔2023〕16号 | 2023年4月11日 |
附件:宝环岐函〔2023〕16号关于宝鸡利沣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新型环保金属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4.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