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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岐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0-13 08:52:56
名  称: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岐山县教育教学工作奖惩激励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岐山县教育教学工作奖惩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13 08:52:56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

《岐山县教育教学工作奖惩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岐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岐山县教育教学工作奖惩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全县教体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和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我县实际,优化完善《岐山县教育教学工作奖惩激励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作为全县教育教学工作奖励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县教育体育局依据本办法提出资金使用的初步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批后拨付使用。原则上在每年教师节前兑现各类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四条 表彰奖励对象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重教助学、支持教育发展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设立教育管理奖、教学质量奖和教育工作贡献奖。教学质量奖由各相关学校制订学校奖励办法,对教师予以奖励。

第六条  教育管理奖:

1.品牌学校奖:在创建品牌学校活动中,对获得县级示范学校(幼儿园)等荣誉称号的,颁发荣誉证书(不予以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学校(幼儿园)等荣誉称号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示范学校(幼儿园)等荣誉称号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5万元。对教育教学工作受到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学校(幼儿园)和单位,县上一次性再奖励1万元;对教育教学工作受到教育部、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学校(幼儿园)和单位,县上一次性再奖励3万元。

2.优质教育先进学校奖:每年在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中评选表彰10所优质教育先进学校(幼儿园),每所学校(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万元。

3.优秀校(园)长奖:每年在品牌学校、优质教育先进学校和教育教学成绩显著的学校中择优评选表彰优秀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10名,每人奖励0.2万元。

第七条 教学质量奖:

(一)高中教学质量奖

1.综合考核奖:每年对高(职)中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教学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和单位予以奖励。

2.优秀学科奖:高考学科均分位列全县第一,每科奖励学校1万元。

3.质量提升奖:全县一本上线率较上年在全市排名每提升一个位次,奖励各高中3万元;一本上线率每提升一个百分点,奖励学校2万元;二本上线率每提升一个百分点,奖励学校1万元。

4.创新突破奖:每考取1名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学生(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读),一次性奖励学校10万元;每考取1名985、211、双一流院校的学生(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读),分别一次性奖励学校1万元、0.8万元、0.5万元;职教单招本科上线1名学生(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读),一次性奖励学校0.1万元。

5.优秀教师奖:对于高考单科均分位于全县第一的学科任课教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6.优秀学生奖:考取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的学生(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读),每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考取985、211、双一流院校的学生(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读),每人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职教单招本科总分前10名学生(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就读),每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不重复奖励)

(二)初中教学质量奖

1.综合考核奖:每年全县中考升学率前6位学校,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励标准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2.优秀学科奖:每年全县中考单科均分前5名学校,一次性奖励该学科组0.3万元、0.25万元、0.2万元、0.15万元、0.1万元。

3.质量提升奖:每年中考前15名且中考位次较上年上升3位以上的学校,每校奖励2万元。

4.优秀学生奖:每年中考成绩达到宝中统招线以上的,奖励学校1万元/生;达到宝中正取线的学生(在本县就读高中),每生奖励2万元;中考成绩全县前20名的学生(在本县就读高中),每生奖励1万元。(不重复奖励)

(三)小学教学质量奖

1.质量检测奖:每年全县小学六年级质量检测排名前8位学校,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5名,奖励标准分别为2万元、1.5万元、1万元。

2.质量提升奖:每年全县小学六年级质量检测排名前30位且位次较上年度提升10位以上学校,每校奖励1万元。

第八条 教育工作贡献奖:

1.优秀教师奖:

(1)每两年评选表彰岐山名师10名,每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

(2)每年评选表彰优秀教师10名,每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

(3)每年评选为市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的教师,每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评选为省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的教师,每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

(4)每年评选表彰优秀班主任、幼儿园优秀主班教师共20名,每人一次性奖励0.1万元。

(5)参加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课堂教学优质课竞赛的教师和教研人员,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1万元、0.08万元、0.05万元。

2.模范人物奖:获市委、市政府及其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评选命名“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师”“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美德少年”“文明少年”等荣誉教师和学生,在省市表彰基础上,县上一次性奖励教师0.2万元、学生0.1万元。

3.创造发明和技能大赛奖:在省级及其以上行政或科研部门组织的创造发明和技能大赛活动中,荣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5万元;荣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1万元、0.08万元、0.05万元。

4.教学科研优胜奖:荣获国家、省、市级基础教育优秀成果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不重复奖励,教育教学论文不在奖励范围内)。

5.重教助学奖:每年在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方面,评选3-5个先进单位,颁发奖牌;评选3-5名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评选原则及办法


第九条 评选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面向一线原则;坚持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好中选优原则;坚持先进性、典型性、激励性原则。

第十条 评选办法:

1.“岐山名师”按照《岐山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岐教体发〔2018〕111号)标准评选。

2.优质教育先进学校(幼儿园)奖、重教助学奖由县教育体育局按照相关标准开展评选。

3.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主班教师由各镇、各学校按照评选相关条件推荐人选,经镇、学校公示后,上报县教育体育局。由县教育体育局采用差额评选的方法,组织评审人员,推荐人选所在学校,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业绩考核等形式,初步确定受表彰奖励人选。

4.高中教学质量进步奖按照一二本上线人数、一二本上线率、一二本上线增长率、各高中在全市同类高中排名等情况综合考评,逐项核算。

5.初中教学质量进步奖按照高中录取率、高中录取增长率、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结果以及在全市同类学校排名等情况综合考评,逐项核算。

6.小学教学质量奖由县教育体育局按照小学六年级质量检测成绩及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结果等综合考评,逐项核算。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优秀班主任和优秀主班教师条件:热爱教学,关心学生,具有较强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履职尽责,所带班级班风正、学风浓,学生成绩提升明显;注重班级建设,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各项工作在学校排名前列;连续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优秀教师条件:坚持立德树人,热爱教育工作,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坚持奖惩并重原则,在评选先进的同时,每年设立处罚项,对学校教学质量连续两年排名在评价单元后三位的,对校长一律问责或调整岗位,直至免职。对事业心不强、职业倦怠、师德失范、教学质量在评价单元中排名后三位的教师,学校按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予以处罚;对连续两年在评价单元中排名后三位的教师,一律予以待岗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限5年。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原《岐山县教育教学工作奖惩激励办法》(岐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解读:【图片解读】岐山县教育教学工作奖惩激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