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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4-22 15:35:02 浏览次数:

文件链接: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岐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的理解,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财政补贴与基层自筹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权责明晰、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县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宝政发〔2021〕21号),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制定文件,多次征集各镇各部门意见,结合实际,以岐山县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岐政发〔2022〕7号),旨在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持续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建设。

二、制定依据

文件的起草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以及岐山县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拓展管理范围。在原有“1+7”方案已明确的农村通村公路、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公厕、幸福院、卫生室、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的基础上,将农村通组(户)路、产业路、路灯、电力设施、环卫设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设施、粪污抽渣设施)等涉及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均纳入管理范围。对脱贫攻坚以来形成的农村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也全部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范围,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二)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指导、镇村组织落实的管理责任体系。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管护目标、人员职责、操作规范、保障措施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镇要落实好具体管理责任,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整合事务和岗位,按月发放管理人员补助,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村级要落实好直接管理责任,设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站,公开公正选用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工作时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负责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在有条件的镇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购买社会服务的物业管理模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第三方机构等参与管理,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模式,促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村民自治、社会服务与村级监管相结合的“物业化”管理。

(三)稳定管护队伍。按照“多岗合一、一人多岗”的原则,将各类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岗位统筹整合,做到管理人员相对稳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管护岗位主要吸纳本村无法离家的劳动力,优先选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促进弱劳力、半劳力等就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管理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的可适度放宽至65岁。鼓励村干部、志愿者兼任村级公共基础设施义务管理员。根据行政村大小、管护任务量,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数量,原则上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不超过8人、1000-3000人的村不超过10人、3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14人。通过合理整合工作岗位,保证每个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0元,并根据行业考核结果奖惩。按照管理岗位要求,对管护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不断提升管护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资金投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行业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农户付费等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加快建立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费等收缴制度,拓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资金来源渠道。农村通村公路按每公里3000元补助,农村生活垃圾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每个行政村各1万元补助,小型水利设施、农村公厕按每个行政村各6000元补助,公共文化设施按每个行政村4000元补助,村卫生室、体育健身设施按每个行政村各2000元补助,农村幸福院市级按每院1万元、县级按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落实补助经费。补助资金由市县按一定比例配套,据实核算发放,不足部分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等渠道予以补充。村卫生室管护资金只能用于村卫生室修缮、设备更新、日常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管理人员补助;通村公路管理经费中,预留30%用于小修保养、水毁抢修。

《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文件的出台建立和完善了“权责明晰、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长效机制,真正管好用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了乡村全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