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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A41/2022-08064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2-01-20 10:57:40
名  称: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岐山县重点项目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岐山县重点项目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20 10:57:4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岐山县重点项目星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岐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岐山县重点项目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带动作用,树牢“项目为王”的发展理念,坚持一切围绕项目转、一切围绕项目干,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项目谋划储备,优化服务保障,加快建设进度,健全管理机制,持续抓项目、扩投资、稳增长,全力推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岐山县境内建设,年度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具备较强带动力、辐射力、成长性好的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节能减排等指导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效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县域协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多个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重点项目。

第三条  按项目成熟度、投资强度、体量、税收、带动力等要素将其分为五种类别,进行五星级管理,即“星级管理法”,五星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盘子的重点项目,四星项目是指当年开工、当年建成、当年投产、带动力强、当年可以产生税收的项目;三星项目是指两年之内完成立项、征地、拆迁、落地、开工建设等程序的项目,包括续建项目;二星项目是指需要三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一星项目是指前期谋划的项目,需要持续跟进,其产业准入、环保和相关要求较复杂或短期内无法立即落地,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项目。

第四条  县发改局是全县重点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重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省市县重点项目综合管理,拟订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研究提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措施;

(二)组织开展重点项目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并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建设中的问题;

(四)负责重点项目谋划、储备、培育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立足资源禀赋,围绕政策落实、规划实施、资源开发、产业升级等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谋划包装项目。

第六条  建立项目综合评审制度。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化项目等,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环境影响、效益税收、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引进、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全县设总、分项目谋划储备库。县发改局设总项目储备库,按成熟度分基础库、意向库和执行库。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各镇、各部门设分项目储备库。项目总储备库由各单位分储备库择优推送构建。

第八条  总项目谋划储备库年均在库项目动态保持在500个以上,总投资350亿元以上,年度投资200亿元左右,入库标准为:工业、农业、服务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产业化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应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各镇、各部门每年11月底向县发改局集中报送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四星项目条件的储备项目,县发改局结合县域发展实际,列入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草案;每月25日前对达到本办法第三条一星、二星、三星类项目条件的储备项目报送县发改局纳入总项目储备库。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即时上报。

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每年储备项目不少于100个;凤鸣镇、蔡家坡镇、凤鸣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储备项目不少于30个;雍川镇、枣林镇、益店镇、青化镇、蒲村镇、故郡镇、京当镇每年储备项目不少于20个;县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局、招商局每年储备项目不少于15个;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局、文旅局、医疗保障局、周文化景区管委会、电力局每年储备项目不少于5个。

第十条 总项目谋划储备库在库项目按照策划包装、规划设计、审批备案、土地预审和落实资金五个阶段培育推进,依次滚动纳入基础库、意向库和执行库,实行重点谋划项目动态管理。因政策、资金等因素不适宜继续在库储备的项目,应及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各镇、各部门应持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定期赴省跑市对接汇报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确保每年争取项目资金增长10%以上。

第三章 项目编报

第十二条  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各镇、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重点项目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编报和退出程序:

(一)编报。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各镇、各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县发改局编报下一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按照“谁编报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编报项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二)确定。县发改局根据各单位编报谋划的项目和总项目储备库汇总梳理完成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草案),征求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各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调整。根据重点项目实施情况,按照投资强度不减的原则,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每年6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在保持数量、投资额只增不减的前提下,经县发改局审核,7月份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调整更换(原则上每年调整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对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年度计划投资额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跟踪与反馈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与县发改局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在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县发改局报送当月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纳统、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县级领导包抓责任制度。按照分管单位、联系单位、包抓单位确定县级领导包抓市级重点项目,各包抓领导应落实“一线工作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情况复杂的困难和问题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建设任务,落实“定人、定责、定时”的分工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质量安全,加快建设进度,定期向包抓县级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包抓汇报会。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章 项目奖惩

第十九条  依据《宝鸡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岐山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结合工作情况对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各镇、各相关部门重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根据考核情况,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提出争取资金、重点项目建设优秀单位名单,县统计局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先进单位名单,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从单位内部择优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由县发改局汇总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项目前期费和奖励资金,用于保障项目前期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等次,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项目建设、争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单位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优化行政审批。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为加快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保障项目用地。重点项目坚持以“亩均论英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重点项目,由所在镇、县自然资源局统一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各镇围绕全县发展大局,做好征地、拆迁和群众安置等工作,为重点项目落地和开工“保驾护航”。

第二十五条  强化资金支持。对政府投资类重点项目,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县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时,优先予以保障和支持。县级相关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项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

第二十六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电、道路、通信、用水、用气等方面需要。

第二十七条  强化协同保障。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要持续深化项目建设环境整治行动,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严肃处理非法阻碍工程建设的人和事;宣传、文旅部门要加强重大项目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