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岐山县村治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1月21日 |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岐山村治在线”网站信息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网站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的功能,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陕西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发布的村治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 机构概况,包括: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的 设置、机构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直属单位的设置、负责人、联系方式;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2) 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省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县、乡、村执行上级政策法规的措施、办法。 (3) 规划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4) 业务工作,包括:各类业务文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各类统计结果;各类评比表彰结果;其他业务工作情况。 (5) 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 (6)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和缴纳时限。 (7) 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8) 政府基金、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 (9) 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0) 根据相关规定,应对社会发布的各类公告、公示、声明、通知和通告。 (11) 县各行政部门重要村治活动及全县工作动态。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3)日常工作中的会议、检查等新闻。 (14)及时回复互动平台的群众咨询信息。 (15)网上学习培训、资料。 (16)信息查询。 第三条  各乡镇、村应将本网站作为对外发布信息的首选渠道。通过电视、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信息,必须同时在其子网站发布。 第四条  网站县级站的信息由“岐山县村治在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负责收集、发布,各乡镇站点信息由各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发布,各村站点信息由各村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发布。 第五条  网站信息发布的时限。各单位应通过本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信息原则上当天发送上网,特殊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发送上网。对于互动平台上群众的提问能回复的当天回复,暂时不能回复的,先向群众说明情况,15个工作日内回复群众的提问。 第六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执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发布到网站综合性栏目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发布;各镇、村责任栏目(专题)的信息,由发布的镇、村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发布,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由审核人员呈报县委农工部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发布。 第七条  网站信息审核人员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 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陕西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 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秘密和能否公开发布; (3) 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4) 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5) 发布的信息是否会给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造成危害; (6) 发布的信息是否有利于农村工作的发展; (7)发布的信息内容(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8)发布信息的时机是否适宜。 第八条  办公室对各乡镇、村发布村治信息的时效性、质量和数量等进行统计分析,定期通报各乡镇、村村治信息保障情况,并将网站信息保障情况作为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对乡镇、村年度考核的业务考核和对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成效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并可以根据执行的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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