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县政府及组成部门、直属行政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设在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地址:县政府后院办公楼4楼,联系电话:0917-8211402,传真:0917-8211402,电子信箱:。
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也设立相应的受理机构。
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镇、县政府各部门的受理工作,转交、催办未经过县、镇两级受理机构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三)公开程序。
1、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岐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岐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下载后填写的《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县政府、镇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邮箱,由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
②通过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受理机构,并在信函、传真的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通过口头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话、当面等口头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①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岐山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以《岐山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4)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40号 )中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如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