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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岐山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来源:岐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06-12 15:52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岐山烈士纪念园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岐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岐山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岐政函〔2024〕28号)要求,现将岐山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

一、保护名称:岐山烈士纪念园。

二、保护地址:蔡家坡镇三刀岭村。

三、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岐山烈士纪念园位于岐山县蔡家坡镇三刀岭村,占地2334平方米(详情见附件)。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5-J10连线为界;南:J10-J11连线为界;西:J11-J12-J1-J4连线为界;北:J4-J5连线为界。

东侧以5号界桩(X:3799514.171,Y:36466067.871)、6号界桩(X:3799498.664,Y:36466034.816)、7号界桩(X:3799499.341,Y:36466034.351)、8号界桩(X:3799494.266,Y:36466023.488)、9号界桩(X:3799474.203,Y:36466032.292)和10号界桩(X:3799415.138,Y:36465912.357)为界。

南侧以10号界桩(X:3799415.138,Y:36465912.357)和11号界桩(X:3799419.507,Y:36465909.319)为界。

西侧以11号界桩(X:3799419.507,Y:36465909.319)、12号界桩(X:3799475.645,Y:36466026.200)、1号界桩(X:3799519.106,Y:36466007.129)、2号界桩(X:3799525.935,Y:36466022.840)、3号界桩(X:3799526.583,Y:36466022.541)和4号界桩(X:3799542.552,Y:36466056.107)为界。

北侧以4号界桩(X:3799542.552,Y:36466056.107)和5号界桩(X:3799514.171,Y:36466067.871)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917-8211189   联系人:王雪

办公地址:岐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岐山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pdf



岐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