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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申请信息不明确
某公司向某县政府申请公示所有涉及其公司的申请材料,某县政府收到申请后,要求其补正,但某公司提交的补正材料内容与原内容完全一致,某县政府即作出《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告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因此,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法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02
申请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汇总
某公司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某行政机关提供与其证照管理相关的所有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予以拒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条例所称政府信息,应当是已有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实质内容系要求行政机关为其搜集整理汇编,属于信息创制,不属于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范畴。
03
以信息公开名义进行咨询、业务查询
某人向某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确认某通知是否有效以及其行为是否合法,同时要求查询其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行政机关口头答复后,当事人仍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书面答复。
正如前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信息的界定,信息公开为知情权提供保障,调整对象为已存在的政府信息。了解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应由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面的特别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获取,而不能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实现。
04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某人要求某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行政机关告知其获取途径。
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如果公开出版物已包含政府信息,则应视为行政机关已履行公开义务,申请人可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途径获取政府信息。
特别提醒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
如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